2024年11月2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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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来源:新华网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7日作者: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根据这份办法,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进行奖励。

  办法规定,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1万元。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该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和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办法指出,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该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办法还指出,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